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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0日,交通运输部发布《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管理规定》,对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管理以及新建、改建内河运输船舶的报批、检验、通航等提出了要求。《规定》明确提出,新建、改建内河运输船舶应符合内河运输船舶标准船型指标体系中的强制性要求,否则不予签发船舶检验证书,不予进行船舶登记,不予办理通过船闸、升船机等通航设施的手续。《规定》将于2015年4月1日起实施。
《规定》的制定,旨在加强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管理,提高内河运输船舶技术水平,优化内河运输船舶结构,防止船舶污染环境,提高运输效能,促进水路运输事业的发展。交通运输部将运用经济、技术政策等措施,支持和鼓励采用先进适用的水路运输技术,推进内河船舶标准化。同时,采取资金补贴等措施,引导和鼓励那些正在使用的不符合新标准的船舶、不符合安全环保新规范的船舶、限制过闸船舶和限制在特定通航水域航行的船舶进行更新、改建。
《规定》对增加运力作了严格要求,规定新建、改建内河客船、危险品船增加运力的,应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报具有许可权限的部门批准;新建、改建内河普通货船增加运力的,应当在船舶开工建造1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备案;不符合内河运输船舶标准船型指标体系中强制性要求的新建、改建内河运输船舶,船检机构不予发放船检证书,海事管理部门不予进行船舶登记,航道管理机构不予办理通过船闸、升船机等通航设施的手续。同时,对应改建而未改建的内河运输船舶,其《船舶营业运输证》将被收回。
《规定》进一步强调,禁止水泥质船舶、木质船舶、挂桨机船在京杭运河、川江和三峡库区水域从事内河运输;不得新建、改建挂桨机船在长江干线、珠江干线、黑龙江干线及太湖水域从事内河运输;不得新建、改建水泥质船舶、总长5米以上的木质船舶、总长20米以上的挂桨机船舶从事内河运输。(石玉平)